1、提取人憑本人公積金卡、身份證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如屬償還貸款提取的,提取人應先到貸款銀行取得還貸證明。提取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均需原件復印件1份;
2、蘇州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後,工作人員進行初審,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三個工作日內電話通知申請人。壹般符合條件的話,即準許提取,這時需開具《蘇州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核表》;
3、對符合條件的查驗原件留復印件,並給予辦理提取手續。壹般職工接到電話通知,憑相關材料至公積金大廳提取專櫃辦理提取,在符合提取條件後,由受委托銀行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實時劃轉至職工關聯的銀行借記卡中。
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職工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包括公積金卡、個人身份證等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而管理中心受理後,會及時進行審核。滿足條件的話,便會辦理手續;不滿足條件,工作人員會告知具體原因,並要求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