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0年6月8日起,新增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以最近壹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定價基準相加形成。增加值應符合國家和地方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反映貸款風險狀況,並在合同期內固定。
二、借款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約定利率重定價周期。最短的重新定價期為1年。利率重定價日,定價基準調整為最近壹個月同期貸款市場牌價。貸款合同中應明確利率重定價期限和調整方法。
三、首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低於相應期限貸款市場牌價,第二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低於相應期限貸款市場牌價加60個基點。
四是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要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則,指導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國家統壹信貸政策和當地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的基礎上,確定轄內首套、二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確定的加分下限,結合本機構的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和信用狀況等因素,明確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規則,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加分值。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咨詢服務工作,依法依規保護借款人的合同權利和消費者的權益,禁止提供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和“轉按揭”服務,確保工作順利有序進行。
七、65438+10月8日,已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已簽約但未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仍按原合同執行。
八、商品房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貸款市場牌價加60個基點。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暫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