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相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後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調查;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情的情形。
二、幫助書信罪的特點:
1.犯罪行為的套路相對固定。主要行為是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而為其提供上網、支付和結算。
2.團夥作案頻繁,很容易依靠人際關系擴散。由於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不需要很高的技術和知識水平,容易賺錢,壹些行為人受利益驅動。嘗到甜頭後,他們還推薦、吸引身邊的親朋好友加入,組成壹定的組織,甚至上線抽取傭金。
3.沒有穩定經濟來源、知法守法意識薄弱的群體,容易被教唆、蠱惑犯罪。這些人缺乏法律知識,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或者藐視法律,明知故犯,最後被認定為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提到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