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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刑法重點犯罪的精細解讀:貸款詐騙罪

(壹)概念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大量貸款的行為。

(2)構成

長度客體:貸款詐騙罪的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客觀要件: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是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刑法列舉了貸款詐騙的五種表現:(1)編造介紹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的定量要件是數額較大。這裏的量比較大。按照起訴標準的規定,是指數額在壹萬元以上。

3.主觀要件:貸款詐騙罪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貸款詐騙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貸款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是法定目的犯。這裏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據《摘要》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明知沒有返還能力而騙取大量資金的;(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三)隨意騙取資金的;(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資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

(3)識別

長度單位貸款詐騙的處理。

關於貸款詐騙罪,刑法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那麽,如何處理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

對此,我國刑法學界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無論是單位還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並不妨礙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此,《紀要》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司法實踐中,單位貸款詐騙的,應當作出相應處理。

2.貸款詐騙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貸款詐騙是指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貸款並據為己有,從而侵犯金融機構對貸款的財產所有權。貸款詐騙罪是指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存在壹定的欺詐因素,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詐騙是否構成取得貸款的根本原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值得註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騙取貸款罪、票據承兌罪、金融票據罪,其中包括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行為。因此,貸款詐騙罪如果符合騙取貸款罪、票據承兌罪、金融票據罪的特征,就應當以本罪論處。

3.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合法取得貸款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因故不能按時歸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出現借貸糾紛。那麽,這種貸款糾紛應該如何與貸款詐騙區分開來呢?對此,《紀要》指出:“合法取得貸款,未用於指定用途,到期不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且案發時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或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案發時貸款無法歸還。,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4)懲罰

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凡犯貸款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都是本罪的加重理由。這裏的數額是巨大的。根據《解釋》第四條,是指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凡犯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為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這裏的數額極其巨大。根據《解釋》第四條,是指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5)歷年司法考試刑法真題分析

2007/2/11.在認定貸款詐騙罪時,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甲方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構成貸款詐騙罪。

乙、乙以營利為目的獲取銀行信貸資金,向某企業放貸,從中賺取巨額利潤,構成貸款詐騙罪。

C.C公司編造虛假項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該公司構成貸款詐騙。

D、D利用虛假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後攜款潛逃,構成貸款詐騙罪。

答案d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假經濟合同,使用假單據;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罪、高利借貸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申請貸款時是否使用了刑法規定的詐騙手段(如果是合法取得貸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獲得貸款後是否按照貸款用途使用貸款;是否將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攜款潛逃;到期後是否積極準備還貸等。這樣,選項A是貸款糾紛,不是貸款詐騙,不應選擇。選賢乙屬於高利借貸罪,不應選。而選項D顯然屬於貸款詐騙,是本題的選項。

2001 1 21人民法院《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選項C中的選項C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不應選擇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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