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確實是營業執照上的稅號。是壹組18位的代碼,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本代碼由國家標準委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碼規則》規定。“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後,原來需要由工商、質檢、稅務部門分別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以及相應的工商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現在合並為壹個營業執照和壹個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這意味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也作為開具增值稅發票等涉稅業務的納稅人識別號。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組成結構;
1和1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用1大寫字母表示;
2.第二位是機構類別代碼,用1大寫字母表示;
3、3-8位為登記機關行政區劃代碼,用6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4.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用9位字符表示;
5.18位是校驗碼,用1個字符表示。
綜上所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壹組18的識別代碼,不僅作為營業執照上的稅號,而且在“三證合壹、壹照壹碼”改革下,整合了工商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簡化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識別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在涉稅業務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