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五年的予以刪除。但前提是這五年沒有新的不良失信記錄。信用“汙點”不會持續壹輩子。按照國際慣例,壹般信用汙點將保存7年,特別嚴重且明顯惡意的信用汙點或破產記錄最長保存10年。
二是不良記錄登記後,在壹定時間內無法消除,會影響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甚至給個人從事經貿活動帶來很大障礙。“過去,由於缺乏銀行間的信用信息,這家銀行有了‘汙點’,可以繼續向其他銀行放貸。這種幾乎沒有違約成本的行為,客觀上助長了失信行為的頻發。”某商業銀行負責人表示,“個人征信系統啟動後,可以通過個人唯壹的身份證查詢唯壹的信用記錄庫,壹目了然,無論在哪個銀行違約了哪筆貸款。
第三,征信行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照壹定的規則合法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產品,提供給經濟活動中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如貸款人、信用出賣人、投標人、出租人、保險人等。,為他們了解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
4.信用信息服務不僅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還可以使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和個人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而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