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擔保貸款被告了應當承擔的責任為:需要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屬於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幫人擔保貸款需承擔哪些責任和風險?幫人做擔保,是否僅是舉手之勞?替別人擔保需承擔哪些責任和風險?又有哪些註意事項?申請貸款要擔保是普遍現象銀行要求貸款申請人提供擔保,是否是普遍現象?記者查詢星城多家銀行官網發現,雖然貸款品種不壹,銀行的貸款申請條件卻大同小異。以個人經營性貸款為例,中行、浦發、招行等銀行均要求貸款申請人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中信銀行的個人經營貸款條件其中壹條明確指出,“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財產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擔保”。可見,銀行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證明是普遍現象。壹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個人經營性貸款,其所在銀行提供抵押貸、擔保貸、信用貸三種方式。如果缺乏抵押,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擔保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員工最受青睞市民曹小姐表示,兩年前她在營盤路壹家銀行咨詢貸款時被告知,由於缺乏房產抵押,壹年的貸款利率不但高達14.4%,而且需要兩位有穩定工作的人,如來自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移動、電信等單位的正式員工提供擔保。要求體制內的人提供擔保是否普遍呢?建行長沙某網點壹位負責貸款業務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銀行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通常對擔保人的工作、收入等有所要求。壹般而言,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員有穩定的收入,銀行普遍更青睞。銀行會對擔保人提出諸如工作、收入等要求。據業內人士介紹,這是為保證擔保人的代為清償能力,確保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有風險“連坐”沒商量為他人提供擔保,是否有風險?記者就此咨詢了長沙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協會會長袁國興。他表示,擔保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壹般擔保,壹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根據《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袁國興指出,從字面上看,壹般擔保比連帶擔保責任和風險較小,但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時,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比如借款人財產處置後仍不夠償還債務,擔保人也需承擔債務。因此,只要是擔保就有風險。”為他人借款擔保要三思目前,因擔保出現的糾紛也不少。債務人失蹤,擔保人擔責的案例並不少。外地就曾出現債務人跑路,擔保人存款和工資賬戶被凍結和劃扣的案例。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人礙於情面,替別人作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義務。所以為別人擔保,須三思而後行。為他人借款擔保需慎重,有公安機關在微博上總結了給人做擔保需註意的三點:壹要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不要盲目聽信他人引薦、介紹;二是關註借貸資金用途、去向,對其資金的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督;三是擔保要根據自己的能力而定,不能超過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產等生活必備品作抵押。在為別人做擔保之前壹定要考慮清楚自己是否有能力進行擔保,還有考慮對方是否值得妳為他擔保,信用怎麽樣,是否有經濟能力進行還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