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擔保貸款被起訴的,應當先明確是壹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壹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如果主合同的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壹、銀行借款擔保人被執行了,我該怎麽辦
首先,要弄清楚和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有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如果有“如果對方不能還款的,本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則為壹般保證;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因未約定保證期限,推定保證期限自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如果是壹般保證,是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6個月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如果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此後,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應該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有的先訴抗辯權。
第壹,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欠款規定的權利的。所以,如果擔保的方式是壹般擔保的話,債務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並不知所蹤,致使債權人要求他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就要承擔保證責任了。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也就是妳,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