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壹、《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快速審批秒下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擴展資料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無效條款
買賣雙方在訂立分期付款合同時要充分考慮交易風險、雙方的商業信用,在訂立違約條款時特別要註意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否則存在條款無效的可能。
實踐中,買受人因主客觀等因素導致不能依約按期付款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買受人往往無法預見未來的這種變化;而出賣人則考慮到出現上述風險的可能性,預先在合同中通過格式條款將風險全部轉嫁給買受人。
為此,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合同約定自由原則的前提下,適當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進行壹定強制性的限制,遏制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的效力,
如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的使用費。
但雙方不得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尚未支付到期貨款金額低於總價五分之壹,出賣人有權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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