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公積金政策!兩市發布最新通知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實減輕購房人還貸壓力,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和蚌埠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向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時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貸)、現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償還其商貸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由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的啟動與暫停
第四條 為防範和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根據有關住房公積金流動性資金風險防控要求,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運行變動情況,建立商轉公貸款動態啟停機制,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章 借款申請人及條件
第五條 商轉公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須是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應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還款;
(二)商轉公貸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權屬明晰,並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三)商業貸款所購住房抵押權人僅為原商業貸款銀行,且無其他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組合貸中商貸部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方式
第七條 先還後貸方式。申請人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並經審查批準後,申請人自行結清商業貸款、解除原貸款抵押,重新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中心發放商轉公貸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賬戶;
第八條 以貸還貸方式。已辦理商貸的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經審查批準並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手續後,公積金中心發放商轉公貸款至商業銀行指定還款專戶。
第五章 商轉公貸款流程
第九條貸款預約初審 。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預約。
2、填寫《蚌埠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中心根據填寫內容給予初審意見。
第十條貸款申請。借款人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人(及***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個人信用報告、收入證明、收入銀行流水;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
(四)主借款人1類借記卡;
(五)稅收完稅證明、增值稅發票;
(六)商業銀行借款合同;
(七) 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我市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近六個月繳存明細;
(八)商業銀行出具的《同意提前還貸證明書》、商轉公貸款的還款銀行賬戶(以貸還貸方式提供)。
(九)其他必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壹條 審查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符合條件的按程序受理。
第十二條 發放貸款。
(壹)選擇“先還後貸”方式的
1、申請人應自籌資金辦理商業貸款結清手續、解除原房產抵押;
2、公積金中心對申請人商貸結清證明及有關還款憑證、解除抵押權相關材料予以審定;
3、委托銀行與申請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及辦理公積金貸款相關手續,同時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公積金中心收到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的銀行賬戶。(二)選擇“以貸還貸”方式的
1、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原商業銀行出具的《同意提前還貸證明書》和指定還款賬戶,確定商業貸款提前還款時間和剩余本金,辦理轉貸事宜。
2、申請人提交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至原商業銀行指定還款賬戶。
3、原商業貸款銀行收到公積金中心放款通知後,在放款日當天辦理商業貸款結清手續,並在10日內完成抵押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商轉公貸款額度除應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相關規定外,不超過商業貸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貸還貸”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扣除1個月還款本金後的額度(具體根據商業貸款銀行審批通過的提前還款時間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