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妳成了“老賴”,在妳還清債務之前,妳的孩子是不允許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壹般失信的人只會對自己有影響,不會影響到孩子。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載明關於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
什麽是沒有信仰的人?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船舶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