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和中止執行法》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2.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期限為5年。
3.限制作為本國工作人員工作:失信者將被限制在五年內作為本國工作人員工作。
4.限制申請貸款: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申請貸款,包括個人貸款和企業貸款。
5.限制參與招投標: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參與招投標活動,包括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材料采購等。
6.限制出境:失信者將被限制出境,包括出國旅遊、留學、海外探親。
7.限制買房:失信者將被限制買房,包括購買商品房和二手房。
總之,失信的人會面臨很多限制,對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避免成為壹個失信的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