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資助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及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學生身份證明。大學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學生應出示本人學生證和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活來源證明。
擴展數據:
本地學生資助的助學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正式錄取,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大學生;
4.入學前戶口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在市、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根據《生源地助學貸款信用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在發放地采取差額返還和差額分擔的方式。風險補償金額超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的,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給縣級學生管理中心;損失低於原助學貸款的,差額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分別承擔。
第四條國家開發銀行將風險補償金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損失時,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已確認的生源國學生信用貸款損失,將進行後續追償,並相應轉回遞延收益。
第五條獎勵和平衡赤字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每年進行壹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進行計算。
第六條可用於平衡薪酬的風險補償包括:
(1)已結清學生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為了防範助學貸款信貸的整體風險,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每年都要提取這部分資金。
(2)在源頭提前動用未結清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壹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金。這壹數額應在結算差額和分攤赤字時扣除。
第七條辦法年度提取對應的風險補償信用貸款合同來源已解決,比例對應的風險補償信用貸款合同未解決來源為國家開發銀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總部。
第八條年度總額及分配計劃剩余獎勵基金(以下簡稱剩余獎勵基金)的助學貸款來源和信用風險補償規定,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在研究制定年度結余獎勵資金總額及分配方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總金額等因素已解決、逾期本息、不穩定學生預期風險信用貸款生源地、貸款管理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綜合考慮。
第十條剩余獎勵資金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備案後,按分配方案支付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政府分擔的風險損失補償資金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並按時足額劃轉至國家開發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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