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壹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騙貸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處於與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對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陷於認識錯誤或持續認識錯誤,因而自動地向行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貸款,從而主要侵害了信貸秩序並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騙貸具體的不合法行為這個人是為了占據不屬於自己財物而實行了欺騙手段,同時又通過實施了這種手段成功獲得機構信任從而取得原本不屬於他的財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這種騙貸行為得到的數額需要是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是通過這個騙貸行為給有關機構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二十萬元以上。如果通過欺騙手段騙取有關機構的信任獲得的不合法財物達到這兩個數據我們就說其是符合了騙取貸款罪的。
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但是還沒有到達上面提到的額度,只要這個人他經常通過這種不合法方式欺騙機構從而得到壹些貸款也是不可以的。這裏著重的是經常,也就是頻繁這麽操作,強調的是次數。如果不存在上面列舉的壹些情況,但是只要妳給這些提供貸款給妳的機構,比如我們比較熟悉的銀行之類的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指的是財產損失)或者妳的行為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那麽這也是屬於犯罪的壹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