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滿3年,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家庭凈資產符合規定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
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稅費
交易時:①契稅:買受人支付房價的4%;建築面積小於120平方米的,減半繳納,即2%。(2)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每套250元;120平米,每套500元。③印花稅:買方房價的0.5‰。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辦理產權證過程中:①註冊費:每平方米建築0.3元。②房屋所有權費用:每證4元。③印花稅:每件5元。
購買經濟適用房應註意的事項
由於項目位置、建築規劃、保障房設計等方面的差異,在購買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可以接受,但是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意味著長期的流量。大多數經濟適用房項目位於城鄉結合部。壹些經濟適用房社區通往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車站相對較少,至少在幾年後,購房者不能犧牲目前的工作或職業。購買經濟適用房
公寓的布局類型
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還需要了解公攤面積、套內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不要追求面積大,還要增加房價和物業管理的成本,更應該註重房間的功能。在有條件選戶型的時候,盡量用專業的標準做出選擇。目前流行的客廳八大功能包括居住、用餐、廚衛、就寢、收納、工作、學習、陽臺。
合同及補充合同
根據新合同法的規定,實行的是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全面簽訂。購房者應該充分了解和調查預售許可、項目建設和產權問題?壹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壹些單位自建或聯合建設的。購買前壹定要詢問銷售許可證、產權等重要信息,並在物業管理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合同的各項條款,在補充條款中約定交付時間、面積誤差、關鍵配套設施等,並在每壹項違約條款中註明開發商的處罰方式。如有必要,經過慎重考慮,請專業律師簽字比較合適。不要相信廣告或者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妳會後悔的。
制造壹個房間
房子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裝修、裝飾等手續,就可以入住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兩本書:《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這個過程中的很多問題最好壹個壹個說清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範圍。《辦法》還規定,以前購買並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照原地方規定執行。
應用條件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滿3年,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家庭凈資產符合規定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
編輯本段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步驟。
因為每個地方都不壹樣,我們就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999]4號文件規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執行政府限價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能在最高限價內調整不同樓層、不同房源的價格。具體程序為:(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憑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買手續。(2)需要貸款的,買受人憑已登記的保障性住房預售(銷售)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登記手續。(3)房屋交付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中,購買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單位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頒布日期:117,2002年實施日期:10,2003年約2004年4月30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頒布日期:2003年654
這項政策的具體內容是:建設標準:經濟適用房是按照規定的標準。現階段每套住房壹般控制在60-110平米。銷售對象:以家庭年收入3萬元以下的貧困戶為主,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教師和退休職工。購買程序:凡購買經濟適用房,必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銷售價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1500元每平米,各地房價根據地段等各方面情況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四項之和為基數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收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年2月0日,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發展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國家統壹政策為導向,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住房建設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優惠和扶持政策第七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第九條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的批準通知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並優先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利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第十二條嚴禁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再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開發商品房。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第十四條在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約定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戶型比例、建設標準、竣工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通過合同約定。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數量,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邢弢的比例,並實行嚴格管理。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要註重發揮大型國有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發展節能、節地、環保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住房建設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在壹套小戶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承擔最終責任,並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築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對住房質量和性能的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社會責任好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行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需求的物業服務。第四章價格管理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盈利。第二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繳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存款、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利潤的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質價相符。第五章準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條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限定價格,統壹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壹)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目前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第二十六條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和公示的方式。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合格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向其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註明可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根據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憑核準通知書購買壹套與核準面積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定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定面積內的,按核定價格購買;超過核定面積的部分不享受政府優惠,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交差價。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權屬登記。房屋和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劃撥。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中應當載明上述條款,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第三十壹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購買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仍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已分配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第六章單位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條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使用本單位的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與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的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不準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滿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求後,仍有少量剩余住房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成本價購買後作為廉租住房使用。第三十八條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合作建房資金實行專款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九條已經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不盈利。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已購保障性住房的後續管理,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定期對已購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居住、住房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糾正發現的任何違規行為。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壹)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三)不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與集資合作建房的,所購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限期購買;不能購買的,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單位集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或合作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並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第四十三條對騙取、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考慮折舊等因素,限期按原價收回已購住房,並依法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後尚未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已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此前已批準但尚未開工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