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由於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監管及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經營管理業績要求,而最關鍵的是“壹票否決制指標”中有新增不良貸款。使金融機構敢於鋌而走險,采取以貸收貸的手段虛降即將到期貸款,達到逃避承擔不良貸款產生的信貸風險目的。
二是信貸管理人員只顧眼前利益,或個別單位及個人為創表面業績,搞虛假盤活或借新還舊,或延期收貸,或以貸收息,從而使大量不良貸款轉為賬面正常貸款。
三是由於各金融機構在商業化經營過程中,加大了對利息收回率、利潤率等經營指標的考核力度,並同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鉤,所以壹些金融機構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在對貸款企業收息難的情況下,就采取了以貸收息的辦法,用企業貸款收取貸款的利息,形成虛假收入。
四是個別金融機構把以貸收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壹,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嚴重掩蓋了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貸款風險隱患。同時以貸還貸在無形中也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風險。
五是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安排往往並不以生產周期為依據,而是從貸款管理方便出發,壹般為12個月。現實經濟生活中客戶生產經營周期往往與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對稱,企業的批量生產及流程是連續不斷,在資金安排上無法壹壹對應,出現短期借款長期使用情況。客戶產品在沒有轉化為回籠資金前,客戶只有從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借款歸還原金融機構貸款和利息。 危害:
壹是掩蓋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有很多貸款因各種原因已經成為不良貸款,有些貸款甚至成了“損失”貸款,但是我們通過“以貸還貸”來改頭換面又使之成為“正常貸款”,這樣對貸款風險的反應失真,既對經營決策提供了錯誤的信息,又為會計核算部門提供了虛假的數據。
二是信貸資產不斷惡化。由於長期的“以貸收息”,使不良貸款呈“滾雪球”式增長,信貸資產風險不斷加劇,最終使金融機構經營之路越走越難,這無疑是自取滅亡。
三是增大貸戶債務負擔,滋長壹些賴債戶的產生。壹些貸款戶,因為壹時較為困難,並錯誤地認為,每到該還款付息的時候,只要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就沒事了,這樣年復壹年地壘下去,越壘越多,越多越不想還,最後成了無力償還的賴債戶。
四是對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於“以貸收息”使營業收入和利潤虛增,但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及上繳管理費等又必須按帳面收入及利潤如實上繳,從而造成損失。
五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不斷加大,市場風險的不斷積累,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增加的現實背景下,不能及時識別和控制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現象,潛在的信貸風險必然不斷積聚,直至企業資金鏈斷接,面臨破產或轉移資產時,信貸風險方予暴露。
應對措施:
壹是實行“實收限貸”措施。“實收限貸”作法是指在收貸旺季期間,在規定的貸款條件下從嚴控制信貸投放,在回收貸款時必須收回實錢。“實收限貸”的積極作用就在於可以揭示信貸資產隱形風險,徹底解決以貸收貸、以貸收息兩大陋習,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二是金融機構應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力爭把新增貸款用在“刀刃”
上,使之既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利於化解和防範金融風險。其次是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實事求是地對下級機構確定利息收回率、貸款盤活率等經營指標。同時各級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結合統計執法大檢查,強化金融監管,防止各地在新增貸款中摻雜使假。
三是要強化金融機構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範信貸活動。壹要嚴格貸前審查。要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認真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嚴格審批手續,提高貸款質量,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采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借款調查評估人負責借款調查評估,應承擔調查失誤(職)和評估失實的責任。借款審查人負責借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二要加強貸後監督。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於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借款發放人員負責借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是改革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在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和確定授權授信時,應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特點,適當下放貸款權限,允許基層行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查發放貸款,努力滿足企業正常資金需求,同時規範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行為,實事求事地根據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杜絕短貸長用的做法。
五是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管。嚴禁違法違規貸款,保證貨幣經營的良好運轉,以防止金融風險,同時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堅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