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是由開證行簽發,按照即期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向開戶銀行申請,銀行審核後承兌,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幾天(具體應計算郵程)向委托人提示付款的票據。這是壹種商業匯票。按媒體分為紙質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擴展數據:
所謂“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匯票按出票人身份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按承兌人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壹般包括五個方面: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2.委托他人支付壹定金額;3.票面價值的支付應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壹個明確的日期;5.票面價值是對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1,出票人,即出票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票據並要求付款人付款的人。
所謂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面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這裏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即都用貨幣表示;金額確定;必須無條件支付面值;付款日期也是固定的,等等。本票和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的出票人自己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壹個是出票人,壹個是付款人;另壹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與草案相比,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款人,並且在簽發支票時賬戶中有足夠的存款。簽發空白支票的人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即期付款,沒有固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壹張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壹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人;二是付款方,即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第三種是收款人,也就是接受付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