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上講,是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騙取公司大量財物的行為;
3.主體為壹般主體的,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但是,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證券詐騙罪不能由單位構成;
4.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
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是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復雜客體,前者是主要客體。
2.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物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騙取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但以下三種犯罪不能以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也是該類犯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重要依據。
壹、金融欺詐所得的處置:
1.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所有權明確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清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和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被害人的,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借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惡意取得的,應當予以追繳;如果它是善意取得的,就不會被收回。
3.多次實施詐騙活動,後將詐騙財物返還給前壹次詐騙財物的,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交換的數額確定。量刑時,多次欺詐的金額可被視為加重情節。
綜上所述,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