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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積金對非深戶有什麽作用?

住房公積金是指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繳存的,屬於職工工資性質,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存款。按照“個人儲存、單位資助、統壹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具有保障和互助性。住房公積金是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目前,我市正在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壹個建立時間不長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能給個人帶來什麽好處?住房公積金能給職工帶來的福利是1,政府給職工個人的免稅優惠。1)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當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後,本息自動轉存。轉移後,住房公積金本息按三個月銀行存款利率計算,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稅。2、員工可以獲得單位的財政補貼。《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繳納,全部屬於職工個人,職工從單位領取財政補貼。相當於發了壹塊住房工資。3.享受低息貸款的優惠。根據住房公積金政策,職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壹年後,在購買和建造自住房時,可以獲得政府貼息的優惠低息貸款。五年以下住房公積金貸款現行年利率為4.14%,比同期商業貸款房貸利率低24.8%。以壹筆20萬的貸款為例,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4.59%,同期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最低年利率為5.814%。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時,比同等商業銀行少支付利息32747元。26萬30年公積金貸款比同等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少付70757元利息。由此可見,這不是壹個小數目,相當於壹個員工壹至兩年甚至三年的工資收入。住房公積金特點1,住房公積金互助。由於住房分配制度的轉軌和職工工作時間、家庭條件、個人收入的差異,職工個人建房和買房的時間存在差異。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幫助最先需要的職工買房,形成職工購房互助的特點。2.住房公積金壹次性提取的特點。政策規定,根據個人收入水平不同,我市正常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168-1404元。不同企業、不同人員可以確定工資水平,按月發放,在形式和功能上類似於零存整取,形成可觀的儲蓄。職工家屬和直系血親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3.老年人住房公積金的特點。職工離職退休後,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可提取作為養老保險基金。比如職工個人每月繳納168元公積金,單位補貼相應資金,壹年存儲4032元。按照35年計算長度,存儲的本金為14萬元;如果每個月交1404,可以達到60萬,對於退休後養老或者扮演其他角色來說,是壹筆巨款。公積金文件詳細介紹及下載:/zhufangcongjinyoushimehaochu . doc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務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實施。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第三章繳存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十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年度總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給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制定。第五章監督第三十壹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信息。第三十六條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第六章處罰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公積金國債的。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手續,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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