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講:
1、必須盜竊“實體卡”後使用。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竊取、收買、騙取等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2、盜卡和用卡 兩個行為分離的情況
(1)使用可以是盜竊者使用,也可以是盜竊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
(2)行為人沒有盜竊信用卡,但明知是他人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定盜竊罪;
(3)如果後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拾撿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實際是盜竊的卡,雖然客觀上使用信用卡是參與了盜竊,但主觀上只有信用卡詐騙的故意,在主客觀重合的範圍內,對後行為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對前行為人仍定盜竊罪。
盜竊罪金額認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綜上所述,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能定為詐騙罪;盜竊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為,不宜定為盜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