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是壹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鉤,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2]。
中文名
數字貨幣
外文名
Digital Currency
代表幣種
比特幣
簡稱
DIGICCY
快速
導航
類型
交易模式
特點
影響
應用
定義
數字貨幣可以認為是壹種基於節點網絡和數字加密算法的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的核心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由於來自於某些開放的算法,數字貨幣沒有發行主體,因此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夠控制它的發行;②由於算法解的數量確定,所以數字貨幣的總量固定,這從根本上消除了虛擬貨幣濫發導致通貨膨脹的可能;③由於交易過程需要網絡中的各個節點的認可,因此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足夠安全[3] 。
比特幣的出現對已有的貨幣體系提出了壹個巨大挑戰。雖然它屬於廣義的虛擬貨幣,但卻與網絡企業發行的虛擬貨幣有著本質區別,因此稱它為數字貨幣。從發行主體、適用範圍、發行數量、儲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將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進行了對比[3] 。
電子貨幣
虛擬貨幣
數字貨幣
發行主體
金融機構
網絡運營商
無
使用範圍
壹般不限
網絡企業內部
不限
展開全部
類型
按照數字貨幣與實體經濟及真實貨幣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其分為三類:
壹是完全封閉的、與實體經濟毫無關系且只能在特定虛擬社區內使用,如魔獸世界黃金;
二是可以用真實貨幣購買但不能兌換回真實貨幣,可用於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如 Facebook 信貸;
三是可以按照壹定的比率與真實貨幣進行兌換、贖回,既可以購買虛擬的商品服務,也可以購買真實的商品服務,如比特幣[2] 。
交易模式
現階段數字貨幣更像壹種投資產品,因為缺乏強有力的擔保機構維護其價格的穩定,其作為價值尺度的作用還未顯現,無法充當支付手段。數字貨幣作為投資產品,其發展離不開交易平臺、運營公司和投資者[4] 。
交易平臺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部分則充當做市商,這些交易平臺的盈利來源於投資者交易或提現時的手續費用和持有數字貨幣帶來的溢價收入。交易量較大的平臺有 Bitstamp、Gathub、Ripple Singapore、SnapSwap 以及昔日比特幣交易最大平臺日本 Mt.Gox 和中國新秀瑞狐等[4] 。
數字貨幣通過平臺進行交易的流程如下:
(1) 投資者首先要註冊賬戶,同時獲得數字貨幣賬戶和美元或者其他外匯賬戶。
(2) 用戶可以用現金賬戶中的錢買賣數字貨幣,就像買賣股票和期貨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