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中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主要犯罪行為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股票、證券發行、電信基站、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的;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非法經營出版物,非法經營電信業務,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非法經營彩票,壟斷供應,哄擡價格,囤積居奇;出售外匯、證照及不雅物品、煙草專賣品、種子、種苗、藥品、外匯、開設賭博場所、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內幕交易、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首飾、貴重藥材。
上述《國家規定》對地溝油收購的處罰沒有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收購地溝油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