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規定: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大額外匯兌換人民幣有以兩種方式:
(1)大陸每個人每年會有5W美金的結匯限額,可直接在線結匯或在銀行櫃臺結匯將美元結算成人民幣。如果自己的結匯限額已用完,可同直系親屬在銀行櫃臺辦理轉賬,將自己賬戶的美金轉到直系親屬賬戶中使用他們的結匯限額進行結匯。
(2)轉到國內開通外匯功能的對公賬戶中,到外匯管理局開相關文件增加結匯限額,以公司身份進行結匯(會涉及到進出口、稅相關的費用)。
擴展資料
美元兌換人民幣的禁令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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