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初次分配後國民收入在全社會的分配。是指各級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通過財政稅收等手段,通過社會福利、保險、醫療等方式,向公民提供的保障。
比如國家決定把稅基從上次的2000元提高到這次的3500元,妳應該交的稅就減少了。其實國家已經通過稅收重新分配給妳了。
比如農民醫保,農民自己交壹定數額的醫保後,村裏經濟也出壹點,國家也撥款壹點。國家分配的部分,其實就是再分配。再分配壹般需要仔細了解,因為它不是直接給妳錢,而是轉移支付。
以前農民要交皇糧,現在不用交了。事實上,國家對農民實行了轉移支付,給了他們福利。這些錢可能看不見,但老人們很清楚,農民受益了。這是國家對農民的再分配。
孩子上大學,如果是私立大學,光學費壹般壹年就要1萬到2萬元。如果是公派學生,就沒那麽多了。幾千元就夠了,因為國家是通過大學補貼來撥款的,但是妳在學習中可能看不到這筆錢,因為這是國家的轉移支付,是國家對普通大眾的再分配。
在城市裏坐公交的話,壹兩元就夠了,但是這兩元還不夠實際付汽油錢。國家在補貼公交公司,否則公交公司就活不下去了,這也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妳也看不到錢。州政府給妳重新分配了。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裏不用我說了。
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
(1)國家預算。國家預算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它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先將各部門繳納的稅收集中起來形成國家預算收入,然後通過預算支出用於經濟建設、文化教育衛生、國防建設、福利設施、行政管理等方面。
(2)銀行信貸。銀行信貸是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情況下,將社會上閑置的資金和貨幣集中起來,再向單位、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這改變了資金使用的主體、方向和時間,從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同時,通過差別利率,信貸機構獲得了利潤,可以用來充實信貸資金,留存信貸企業資金,支付員工工資。存款人和貸款人的收入也因差別利率而得到了調整,使國民收入的壹部分在工商企業、雇員和居民之間進行了再分配。
(3)人工成本。在社會主義分工體系中,壹些勞動者用自己的服務來滿足人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種勞務的勞動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種勞務成本。提供勞務的單位,收取勞務費用後,用於支付職工工資、支付管理費、提留資金和上繳國家稅收。因此,通過支付勞動力成本,國民收入的壹部分得到了再分配。
(4)價格變動。價格變動不能增加或減少國民總收入,但會改變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行各業居民中的分配。價格的調整和市場價格的變化影響雙方的實際收入,引起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比如,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增加農民收入;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提高會減少居民的實際收入;工業生產資料價格的變動會導致國民收入在各工業部門之間轉移等等。結果,國民收入在國家、部門、企業、工人和農民之間進行了再分配。
理論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壹般表述如下:
1,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指國民總收入(國民生產總值)與生產要素直接相關的分配。任何生產活動都離不開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獲得這些要素需要付出壹定的報酬,這就形成了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分別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中進行。
國有經濟初次分配
國有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三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凈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使用;(2)以企業基金的形式,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3)以工資的形式,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自己支配和使用。
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
城市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城市集體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財政,形成集中的國民凈收入;(二)以合作社資金形式上繳集資單位,形成統壹的集體收入;(3)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4)以工資形式分配給員工,形成員工個人收入。
農村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由於農村集體經濟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應以承包農戶為基礎。承包農戶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1)以農業稅形式上繳國家,形成集中的國民純收入;(二)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留給集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3)以管理費的形式留給農村政治組織;(4)以個人收入的形式留給農民。
個體經濟初次分配
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兩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2)稅後利潤全部形成個體勞動者的個人收入。
私營經濟的初次分配
民營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三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二)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3)它是由企業主以收入形式支配的。“外資企業”初次分配:“外資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除壹部分按註冊投資比例分配給外國投資者外,其余的分配與普通企業類似,分別以稅收、企業基金和工資的形式形成國民收入、企業收入和勞動者個人收入。
2.重新分配:
又稱社會轉移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渠道在收入主體之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收入再分配過程,也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調節的過程。
再分配主要包括
(1)所得稅。居民、企業等收入主體當期繳納的所得稅、利潤稅、資本利得稅等經常性所得稅。政府通過這種方式調節企業和個人的初次分配收入
(2)房產稅。居民和其他財產所有者,根據現有財產狀況,依法繳納房產稅、遺產稅等動產稅和不動產稅,政府以此手段調節居民收入,屬於存量調節。
(3)社會貢獻。為了維持當前和未來的福利,確保未來能夠獲得社會福利金,居民為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計劃或各單位建立的基金支付費用,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醫療保險計劃等。
(4)社會福利。指居民從政府獲得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待遇(如失業救濟金、養老金、退休金、醫療保險待遇等。)和社會救濟資金(如生活困難補助和救濟資金)。
(五)其他轉移支付。包括政府內部收入和支出的轉移;國內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援助、捐贈和會費支付,以及向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和贊助,以轉移收支;居民之間的內部轉移收支,如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轉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的調節機制發揮作用,政府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的基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