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稅的程序(1)定期申報。出口企業應建立出口退稅憑證收集制度,並按期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除中長期結算的出口貨物外,應在清算結束前(今年5月31)將上年出口退稅全部征收完畢。因征收不全未申報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批貨物的退稅申請。(二)定期審核、審批退稅。稅務機關收到經外貿主管部門審核的退稅申報材料後,應及時審核退稅憑證。證件齊全真實,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手續。對有問題的單證和電子信息無法核對的,應及時發函調查,落實明確後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予以答復。在收到退稅機關的信函後3個月內,他們必須回復發出信函的退稅機關。因特殊情況確實不清楚的,應當先回復說明暫時不確定的原因和下次回復的時限。壹個生產環節經稅務機關調查後仍不明確,需要追溯過去的,由出口企業負責調查取證,然後報退稅機關審核後方可退稅。如證據有誤,在本年度退稅清算期內不能證明出口真實有效的,不再辦理退稅。
(壹)主管出口退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盡快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除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實行電子信息審核的出口項目外,出口企業申報的每壹筆退稅申請都必須與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的報關單信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進行核對。對於因電子信息原因而失敗的退稅申請,應適當采取人機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二)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按照出口退稅專用稅收票證制度的有關規定,采集、傳輸、分發和使用專用稅收票證電子信息,確保電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確性。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壹)各級稅務部門和外貿部門必須時刻關註騙取出口退稅的新動向,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提醒和教育企業采取切實措施,防止騙取出口退稅,避免給企業和國家造成損失。(2)從事“四自三無”押匯業務的出口企業,壹經發現,無論退稅金額多少、是否申報,暫停其退稅權利半年以上。那些通過其他手段騙取退稅的人也應該照章納稅。情節嚴重的,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將批準並撤銷其出口經營權。對相關責任人員要提請司法機關處理,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