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保函是什麽意思?
保函: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壹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英文名:L/G
同義詞:保證書
保函是壹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在商業往來中,將貿易雙方的商業信譽轉化為銀行信譽。保函既不同於壹般的保證合同,也不同於備用信用證,因此,銀行在出具保函時更應該註意降低自身風險。
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壹旦委托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 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壹環扣壹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托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托書》而產生的委托擔保關系。《保函委托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托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托書》是銀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托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壹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壹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1)、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保證人也不承擔過錯責任,即被保證人不得以此作為向保證人補償的抗辯理由。
(2)、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銀行在開立保函時應註意的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壹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壹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銀行應要求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壹定數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3)、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註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4)、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