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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企業法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同舉辦的,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損失的企業。中國合作者包括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合作者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我國於1986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必須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問題。中外合作者應依法在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合作經營企業終止時的財產歸屬等事項。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比,更具有靈活性,更能發揮中外合作方投資的積極性。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區別在於:

第壹,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提供合作條件,而合營企業各方則必須出資。

第二,合作企業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成,也可以產品分成等方式分配收益,合營企業則必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成。

第三,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滿前先行回收其投資,合營企業外國合資者則不能先行回收其投資。

第四,合作企業設立董事會、聯合管理機構或委托他人進行管理,而合營企業的管理則必須采取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第五,合作企業可以取得法人資格,有的可以辦成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而合營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產品出口企業,是指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除年度生產經營外匯支出額和外國投資者匯出分得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後,外匯有結余的生產型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企業。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批準後,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和投資回收方式,以及利潤分配方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資本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股東的投資;二是以合作企業的名義申請的貸款。在壹般情況下,股東的投資是主要來源。企業貸款則根據企業經營需要向銀行提出申請。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

(壹)投資方式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這個規定很靈活,即合作經營各方可根據經營項目的需要,以各自擁有的條件出資。各方出資不必計算股份,可以不受股權比例的限制。

合作經營各方非現金形式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不折成貨幣,不計算為投資比例。實踐中,中國合作者壹般以廠房、設施、場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合作各方以實行、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的,則必須作價,並折成具體股權。這裏,其他財產權利是指公司的股份(股票)、債券或其他收益,包括對金錢的請求權。以及法律允許的經營特許權以及勞務等。

(二)投資回收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在合作企業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這是我國對外國合作者的壹種優惠。

合作經營的外國投資提前回收的方式靈活多樣,主要有:①從經營收人中向貸款銀行還本付息,即從營業額中拿出壹定數額的貨幣,償還股東本人的借款或投資的本金。②以加速設備折舊方式,將拆舊費在股東中分配,使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的投資先行回收;合作期滿後全部資產歸中國合作者。③分產品方式回收。企業生產出產品之後,在股東間按合同約定比例分配,股東分得的產品中,包括本金和利潤。

合作企業無論采取哪壹種投資回收方式,只要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就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

(三)利潤分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潤的原則,即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這說明其利潤分配具有其自身的靈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和訂明。

目前,合作經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①中外合作者確定壹個外商投資回收期或投資回收額,在此期限內或回收該投資額之前,規定壹個固定的利潤分配百分比(外方可多分),超過了這個期限或者達到了投資回收額,再按另壹個比例,由中國合作者多分。②確定合作期的前幾年為外商投資的回收期,在此期間內中方不分配利潤,所得到的利潤全部歸外方,用以償還其投資,以後各年的利潤雙方再按壹定比例分配。③以每月營業額或每批產品銷售額的壹個固定百分比償還外商投資額,提取的還本金額累計達到計劃還本數時便不再提取,其余的利潤雙方按壹定比例分配。④合作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有壹個固定數額用來償還外商投資本金,其余的由雙方按壹定比例分配。⑤在不影響合作經營企業正常生產的前提下,經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提取部分折舊費,用以補償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不足部分,從利潤中償還。其余利潤再由中外各方按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

總之,以上各種分配方式,它們都有壹個***同點,都是使外國合作者的投資額能較快地和相對穩定地得到回收。這是吸引外商來我國建立合作經營企業的關鍵因素。當然。采取任何方式,都必須是為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分配方式。

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對企業的風險和虧損的分擔方式也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既可以按利潤分成比例、出資比例分擔企業風險及虧損,也可以另行約定虧損、風險的分擔比例。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具備法人條件,而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壹般應當設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不具備法人條件,未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則通常設立聯合管理機構。中外合作者的壹方擔任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主任的,由另壹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

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可根據合同約定采取如下不同的方式:①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對董事會負責。②設立聯合管理機構的,由聯合機構決定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③紀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決定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的,應由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代表合作企業與第三方簽訂委托管理合同,連同第三方的資信證明文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終止

合作企業可以因中外合作者合作期滿而終止,也可以依法提前終止。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企業財產的歸屬。

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期滿或提前終止時,對財產的處理結束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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