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刑法中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
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