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盜竊案件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破門窗、入室盜竊、扒竊、用刀片等工具盜竊或攜帶兇器等都屬於刑事案件;累犯犯罪或者壹人多次犯罪,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也將立為刑事案件。
(2)搶劫案件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以刑事案件論處。
(3)欺詐案件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件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勒索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應當以刑事案件論處。
(五)貪汙案件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代為保管,或者非法占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拒不歸還的,屬於刑事案件。
(6)搶劫案件
搶劫公私財物,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偽造、販賣貨幣案件。
假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50張以上,被販賣的假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1000張以上。
(九)非法買賣外匯案件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
2、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八)參與賭博;(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