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稅優惠政策:
1.區內生產基礎設施項目的基本建設需要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商品,給予免稅;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經營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築生產車間、倉儲設施所需的商品、設備,給予免稅;
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4.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給予保稅。
5.直通貨物和在保稅區儲存的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
二、進出口監管政策
1.被批準設立保稅區的企業,均擁有在保稅區內開展國際貿易的經營權。可以自由地與國內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國際貿易和轉口貿易。
2.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國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後,視同出口。企業可以辦理除出口退稅以外的結匯、外匯核銷、加工貿易核銷等手續。
第三,功能政策
1.保稅區內可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享有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開展貿易的經營權。同時,還可以在保稅區開展倉儲、展示、商業性質的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
2.區內加工企業發展加工貿易,生產和需要被動配額的除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特別敏感及有汙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外,原則上不受加工品種和範圍以及產品和產業導向的限制。
3.保稅區內發展加工貿易,實行總額保稅方式,可按照內銷比例征稅,不實行銀行擔保正泰賬戶制,不收保證金,加工期不限。
4.鼓勵區內企業發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加工貿易。同時也允許區內企業加工後的最終產品銷往國內市場。
5.許可加工企業開展工序外包加工。
6.區內保稅倉庫可以儲存除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所有產品。
7.區內流通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等地進行分級、選擇、刷貼標誌、改變包裝形式等簡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