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違紀違法犯罪時,最有效的申訴方式是向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具體投訴方式:
1.全國公安機關開通了“12389”專用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臺。人民群眾可直接撥打專門的舉報電話12389或登錄公安部舉報中心,舉報公安機關和民警的違法違規行為。
2.也可以直接向派出所所長反映。對群眾投訴的正在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派出警力,按照規定給予現場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有關規定:
1、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2.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3、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依法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該組織的國務院直接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