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OB概述:FOB(船上交貨)又稱“船上交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壹。
2.CIF概述:CIF術語中文翻譯為成本、保險和運費(指定目的港,原文為成本、保險和運費(插入指定目的港))。價格的組成部分包括從裝運港到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
3、C & ampF概述:指定裝運港,指定目的港。
4.CFR概述:CFR是成本加運費的縮寫,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它意味著貨物在裝運港交付到船上,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輸到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但是貨物的風險是,當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它們將被轉移。
四、有關規定:
1、FOB相關規定:以FOB為基礎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貨,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並及時通知買方。當貨物在裝運港裝上具名船只時,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2.CIF相關條款:除了與CFR條款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為買方辦理運費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根據壹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為CIF價格的65,438+00%。
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具體風險,賣方只需獲得最低保額即可。如果買方要求投保戰爭險,賣方應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投保。當賣方可以這樣做時,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3、C & ampF的相關規定:貨物在指定港口越過船舷後,由賣方承擔。此外,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4.CFR相關條款: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條款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合同雙方不使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四者的註意事項不同:
1和FOB的註意事項:
(1)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照出口合同的規定裝運貨物,並做好單證,防止買方找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要進口商指定。如有必要,他們應事先征得代收銀行的同意。
(3)對於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使用付款交單方式時要特別小心。
到岸價格的註意事項:
按照CIF術語,雖然賣方安排了貨物的運輸並辦理了運費保險,但賣方不承擔保證貨物交付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裝運交貨的術語,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格”。
CIF,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裝上承運人的船時,交貨完成。賣方應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該註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如果買家需要更高的保額,則需要與賣家達成明確的協議,或者自行進行額外的保險安排。
C & ampf的註意事項:
在CFR術語下,我們必須註意裝運通知的問題。因為在CFR條款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買方自行辦理保險,所以在貨物裝船前,即風險轉移到買方之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完成保險是CFR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強調賣方必須通知買方貨物已經裝船,不得延誤。否則,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