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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的室的認定

所謂“室”,是指個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它對於個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以“入戶”的方式實施盜竊本身就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98解釋》並未對盜竊罪中 “戶”進行專門解釋,實踐中,壹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以下簡稱《搶劫解釋》)第 1條中“入戶搶劫”的規定加以適用。

目前在刑法學 界,對“入戶搶劫”中的“戶”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搶劫解釋》對“戶”作出嚴格解釋,即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 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場、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的規定,入戶盜竊構成盜竊罪,既不受數額的限制,也不受次數的限制,這 無疑降低了盜竊罪的入罪門檻。在此基礎上,《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實踐中,應當堅持實質解釋的觀念,界定“戶”的範圍要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而修正。如,在大城市密集住宅模式下,對“戶”的理解就不同於傳統的“壹家壹 戶”、“壹家壹宅”松散住宅模式;進入高層樓房中的通道、樓梯、電梯等封閉空間實施盜竊,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入戶盜竊特征,也應予以認定。

入室盜竊是盜竊行為中的壹種犯罪手法,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潛入被害人家中的方式,從而竊取財物的行為。入室盜竊和入室搶劫是極易轉化的。很多案例中入室盜竊被事主發現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常見的多為攜帶兇器)就轉化為入室搶劫罪了。

擴展資料:

入室盜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第四條,入室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壹)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入室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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