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銀行開戶的匯款單位向發卡行要求退款時,應備函向發卡行說明理由,並將未使用的銀行匯票和結匯通知退回發卡行退款。銀行在核對銀行匯票和結算通知書及銀行留存的銀行匯票卡後辦理退款手續,並將匯款金額轉入匯款單位賬戶。
(二)未在銀行開戶的匯款單位向發卡行申請退款時,應將未使用的銀行匯票和結匯通知退回發卡行,並將申請退款單位的有關文件提交銀行審批。
(3)匯款單位辦理銀行匯票和結匯通知;如其中壹張遺失,無法在付款行兌取,向發卡行申請退款時,應將剩余壹張退回發卡行並準備信函說明其中壹張短缺的原因,經發卡行審核同意後辦理退款手續。
匯款單位辦理退票手續,等到銀行轉回銀行匯票第四聯;財務部門只能在聯系到溢款回單後,根據溢款金額(此溢款金額等於原匯款金額)編制銀行存款回單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