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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0058四月自考市場營銷答案,201311929677,1311929677@qq.com。

三、簡答題(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31.簡述國際商務實務的特點。

答:(1)其設立不是基於國家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2)其對特定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來源於當事人的相互約定和自願選擇。

(3)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只要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現成的國際商業慣例,並可以增減某些條款。

(4)國際商業慣例對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不得不依賴於國家主權或其他強制性權力。

32.簡述守約原則的限制。

(1)合同或條約必須合法有效。

(2)合同或條約往往受到“不斷變化的情況”的限制。

33.簡述國際法院在處理國際經濟爭端中的職能局限性。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僅限於國家。

(2)由於國際法院不是高於國家的司法機關,其管轄權必須基於爭端各方的自願、協議或聲明。

四、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34.請描述控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律措施以及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1)控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律措施:包括壹般法律措施和特殊法律措施。

(1)壹般法律措施主要有:加強國際納稅申報制度,加強跨國貿易活動的稅務審查,實行以評估收入或核定利潤的方式征稅。

(2)特別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國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法律措施。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各國壹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則來調整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

(2)防止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a、通過法律禁止納稅人在避稅天堂設立基地公司;b、禁止非正常利潤轉移;

c、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獲得的未分配股息的遞延納稅待遇,以此勸阻納稅人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

③防止資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有些國家采取專門的稅收立法和稅收征管規定,或利用獨立交易原則限制股東對公司的過度貸款融資安排,或在貸款融資掩蓋股權融資的情況下,將公司支付給貸款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禁止從公司的應稅收入中扣除。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必須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法關於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收規定,適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之間弱化的投資安排進行必要的調整,並據此征稅。

(2)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1)建立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系統。壹般可分為常規交換、應要求特殊交換和壹方主動交換。近年來,壹些國家還同意對多國納稅人在對方境內的活動進行同步稅務檢查,或允許對方稅務代表入境進行稅務檢查。

(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加反適用條款。各國稅收協定中的反適用措施主要是確定判斷不使用協議待遇的輸電公司的標準和方法。這些標準和方法包括:

1,透視法,即判斷壹家公司是否適用協議優惠待遇,不再僅僅依據該公司是否為壹締約國居民,還要進壹步分析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壹締約國居民;

2.排除法,即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待遇,不適用於壹個締約國中某些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為了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墊腳石傳輸公司適用稅收協議,即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款項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壹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協定項下的優惠待遇;

4.稅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協定中享受某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待遇,前提條件必須是該類所得在納稅人居住國納稅。

(3)稅收互助。主要包括壹國稅務機關接受另壹國稅務機關的委托,代為進行某些稅收征收活動。經合組織2003年出版的《稅務示範條約》修訂本在第27條中專門規定了稅收征管中的行政協助制度。此外,經合組織理事會於6月5438+0988 65438+10月通過了《稅務行政協助協定》,胡斯特拉斯堡開放供成員國簽署,規定了有關文件送達和稅收征收方面的國際合作內容。

35.如何評價《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建立公約》(簡稱《首爾公約》)建立的MIGA機制?

0604

1.簡答題(本大題3個小題,每個小題5分,***15分)

1.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答:(1)對外投資的範圍(或者說“投資”的定義是正確的);(2)外資準入;(3)外國投資待遇;(四)境外利潤匯出;

(5)締約雙方的代位權(或“代位權”也是正確的);(六)征收條件和補償標準;(七)投資糾紛的解決。

2.簡述GATS法律體系的組成。

答案:(1)GATS的文字;(二)GATS的附件;(3)成員關於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

⑷部長會議的決議和諒解。

3.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準入的法律控制。

答:各國對跨國銀行實行不同程度的法律控制。訪問控制有四個主要方面:

(1)對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進入形式的限制;

(2)對進入條件的限制,如信貸要求、審慎要求和資本要求;

(三)實行對等準入原則,以外國允許本國銀行進入為前提條件;

(4)保留進入的公共利益,跨國銀行的進入必須符合該國的公共利益。

二、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如何理解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答:當限制性商業慣例或限制性貿易慣例被明確列入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時,有關條款稱為限制性條款。

(1)不同國家對哪些協議是限制性條款有不同的立法。在實踐中,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法案或條款中:

1搭售條款;(二)限制性競爭條款;③限制技術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四)限制合同期限;

(5)不合理地限制接受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許可技術;⑥限制被許可方改進或開發許可轉讓技術;

⑦限制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八)限制被許可人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九)限制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的技術人員範圍和技術用途;

(10)限制被許可方對許可轉讓技術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2)國際技術許可活動中的限制性慣例壹般表現為:技術提供方基於其技術的獨占壟斷地位,對技術接受方的相關經營活動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是限制對方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力,以保持自己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優勢,或促進其他業務的銷售或過時技術的出口。

(4)其實質後果是限制自由貿易。

2.試論協調跨國經營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常設機構原則”。

答:(1)常設機構原則的概念:指雙重征稅協定締約國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應僅在該國征稅的業務利潤,但該企業通過位於另壹締約國的常設機構取得的業務利潤除外。

(2)常設機構原則的作用:將跨國經營所得來源地國的稅務機關限定在有常設機構的條件下,限定在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內。

(3)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它不適用於從事國際海運和空運的企業的營業利潤的征稅,這些利潤通常由企業所在國單獨征稅。

(4)常設機構的概念和範圍:企業開展全部或部分業務的固定場所。壹國的企業在另壹國承包建築和安裝工程也構成常設機構。通過業務代理人而非固定場所開展業務的,仍可構成常設機構。

(5)確定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采用“重力原則”和“實際聯系原則”。

(6)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采用“獨立企業”和“費用扣除、合理分攤”的原則。

三、案例分析題(本大題15分)

2004年5月8日,壹家中國公司與壹家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50,000套電子元件,並於2004年10月7日至9日按FCA(韓國某港口)的價格條件交貨。該合同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管轄。如有任何合同爭議,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解決。後來由於這類電子產品價格下降,同年6月20日,中韓公司將訂單改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6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付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165438+10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交付的貨物仍為5萬套。

(1)FCA的中文名是什麽?在這種情況下,貨物風險何時從韓國公司轉移到中國公司?為什麽?

答:FCA“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當中國公司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時,風險從韓國公司轉移到中國公司。因為在FCA價格條件下,從賣方按規定交貨時起,買方應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

(2)中國公司10月25日才收到貨,165438+。韓國公司以未能按時交貨為由,是否可以追究違約責任?為什麽?

答:不能,在FCA價格條件下,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是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而不是買方實際收到貨物的日期。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額外的10000套電子元器件?為什麽?

a:不可以。如果多付的貨物被收取,則應支付合同價格。

(4)如果15000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把不合格產品退回韓國公司,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之前,中國公司應該對這些產品采取什麽措施?相關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為什麽?

答:應采取措施保存貨物(“儲存”也是正確的)。根據《公約》的規定,買方如有意退貨,有義務對貨物進行保全,因采取保全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賣方承擔。

(5)如果雙方爭議仲裁後,韓國公司拒絕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在韓國執行該裁決?法律依據是什麽?

答:中國公司可以請求韓國法院承認並執行中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相關法律依據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答案也是正確的)。

0507

三、簡答題(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31.簡述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P84

答: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可以大致概括為以下五個基本方面:

(1)各國在其所有的國內和涉外經濟事務中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獨立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幹涉。

(2)所有國家對其領土內的所有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3)所有國家都有權管理和監督在其領土內的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的活動。

(4)每個國家都有權對其境內的外國資產進行國有化或征用。

(5)各國在世界貿易事務中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32.簡述TRIPs的主要特點。

答:(1)采用了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

(2)它設定了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

(3)具體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包括成員根據國內法提供必要程序和救濟的義務,還規定了邊境措施制度。

(4)它為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實施Trips規定了不同的時間表。

33.簡述國際雙重征稅的原因。P579

答: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是相關國家就納稅人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主張的稅收管轄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稅收管轄權之間有三種沖突:

(1)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2)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3)兩國稅源管轄權的沖突。

四、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34.論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答:(1)國際技術貿易的客體是技術知識和經驗的無形使用權。國際技術貿易的客體往往是使用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具體而無形的權利。國際貨物貿易的對象是買賣的貨物,壹般具有壹定的體積,占有壹定的空間,人們可以用感官直接感受到它們的存在。

(2)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受讓方僅獲得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技術轉讓後,技術受讓方和技術所有者有權使用該技術,其他人也可以使用該技術。因此,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除非雙方同意壹次性買賣該技術,受讓方壹般只能在約定的範圍內享有該技術的使用權,無權轉讓或擅自交給任何第三方。對於國際貨物貿易來說,貨物壹旦轉讓,原所有人就失去了所有權,而受讓人則享有產品的所有權,他可以自由處置產品,包括使用、倒賣、贈送或出租。

(3)國際技術貿易是壹項長期交易,交易過程非常復雜。國際技術貿易的交易過程是復雜的。壹般來說,技術轉讓貿易的有效期約為3-5年,甚至更長。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只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貨物並收取貨款,而買方只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貨物並交付貨款,合同履行完畢,這是壹個很短的過程。

(4)國際技術貿易和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不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加強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國際技術貿易除應遵守民法、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遵守工業產權法、技術轉讓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本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國家貨物貿易主要適用民法、合同法、銷售法(或對外貿易法),國家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大量實踐。

35.描述發展中國家外國投資立法的主要特點。

答:發展中國家基本處於資本輸入國的地位,因此外資立法的特點如下:

(1)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頒布了專門的外國投資法規或壹系列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吸引外國投資。但是,發達國家壹般不會對外資做出壹系列特殊規定。

(2)發展中國家的外國投資立法在限制和監督外國投資的同時,往往給予外國投資比國內投資更優惠的待遇。這在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中並不多見。

(3)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近期發展趨勢是逐步放寬限制,給予外資更多的保護和優惠待遇。

五、案例分析(本大題* * 1小題,每個小題15分,* * 15分)

36.A國A公司於2004年6月5438+10月10打電話給B國B公司:“如長期購買汽車配件,請按我公司提供的樣品生產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請於2004年4月10至20日交貨。”2004年6月20日,A公司收到B公司的電報:“您的電話已被接受,由於生產能力有限,貨物可在2004年4月25日至30日交付。”2004年6月26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電報:“請按照您所說的日期發貨。”B公司未能按時交貨,所以A公司給了它20天的寬限期。2004年7月10,A公司收到貨物。A公司將裝有該配件的汽車投放市場後,2004年9月,A國C公司以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為由,將A公司生產的汽車上使用的上述配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A公司認為配件是B公司在B國生產的,不應該由自己負責,應該由B公司負責..上述兩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國。

(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是什麽時候成立的,為什麽?

a:合同成立於65438+10月26日。B公司:“我們接受妳的電話。由於生產能力有限,我們只能在2004年4月25日至30日交貨。這構成了實質性的修改,是還價。A公司:“請按照妳說的日期發貨。“為了承諾。

(2)如果B公司沒有按時交貨,A公司是否可以立即宣布合同無效,為什麽?A公司可以行使其他權利嗎?

a:不能按時交貨不能立即宣布合同無效。只有終止合同的可能。合同的效力不是由雙方宣布的,而是由法院宣布的。如果B公司未能按時交貨,並且在A公司給予的寬限期後仍未交貨,那麽乙方可以行使終止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3)C公司提起侵犯工業產權訴訟。A公司和B公司誰該負責?為什麽?

這是樣品銷售。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共同承擔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起訴的風險,那麽雙方對C公司都有責任,然後責任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

0504

1.簡答題(本大題3個小題,每個小題5分,***15分)

1.簡述跟單托收的概念和類型。(5分)

答:托收是賣方(出口商)根據發票金額開具以買方(進口商)為受益人的匯票,委托銀行向買方收取貨款的壹種支付方式。如果有關的裝運單據必須與匯票壹起提交給銀行托收,這種托收就是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根據付款交單條件的不同分為付款交單托收和承兌交單托收。其中,付款交單托收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

2.簡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率安排中的壹般義務。(5分)

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之壹是促進成員國匯率的穩定。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以下簡稱《基金協定》)的規定,成員國在匯率安排中承擔以下壹般義務:

(1)盡量以自身的經濟金融政策,合理的物價穩定,適當照顧自身情況,達到促進經濟有序增長的目的。

(2)通過創造有序的基本經濟和金融條件以及不會產生異常混亂的貨幣體系,努力促進穩定。

(3)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相對於其他成員國的不公平競爭優勢。

(4)奉行與《基金合同》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擔保不矛盾的外匯政策。

3.簡述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5分)

答: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形式上非違法的方法,為跨國納稅人減少或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1)納稅人跨國流動。(2)征稅對象的跨國流動。(3)資本弱化。(4)適用稅收協定(即“濫用稅收協定”)。

二、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15分)

答:(1)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品。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以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賣方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要求,構成根本違約;第二,買方可以按照實際收到的貨物的原狀恢復交付的貨物;第三,替代品的交付符合《公約》的時間要求。

(3)要求賣家維修商品。如果貨物經過修理能夠滿足合同要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修理貨物。買方必須在本公約規定的時間內要求修理。

(4)宣告合同無效。必須滿足壹個條件:賣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5)降低價格。無論價款是否已經支付,只要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就可以要求降價,降價金額按照交貨時實際交付的貨物價值與當時符合合同的貨物價值之比計算。

(6)要求損害賠償。無論采取上述任何壹種方式,都不影響買方主張損害賠償。

2.比較MIGA(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制度與發達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區別(15分)。

答:兩者都是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投資保險制度。MIGA制度源於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但又高於後者。

(1)它們的承銷機構不同:MIGA的承銷機構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而後者的承銷機構是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或國家指定的專業公司。

(2)它們對投資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資者是除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註冊並有主要營業地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由東道國以外的壹個或多個成員國或其國民擁有的法人,該法人必須在商業基礎上經營。後者要求投資者與保險機構所屬國家有相當密切的關系。

(3)對投資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資必須在投保登記後開始實施新的投資,相關投資必須在經濟上合理,能給東道國帶來良好的收益,符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與東道國的發展目標和優先事項壹致,在東道國受到公平對待和法律保護。後者要求投資必須是東道國明確同意接受的投資。

(4)兩國對東道國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國投資流動的東道國必須是發展中成員國,東道國能夠在投資環境方面給予墊資投資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護。後者要求投資流向的國家必須滿足其規定的條件,通常要求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三、案例分析題(本大題15分)

1.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根據該合同,甲公司允許乙公司使用其在S市開發並使用多年的自有快餐烹飪技術(其核心是制作炸雞塊和漢堡包的配方),並允許乙公司免費使用其商標和商號;B公司在合同簽訂後30天內支付A公司65438+萬美元,然後每月支付A公司銷售額的5%作為技術轉讓費。b公司的快餐店在開業後的頭六個月裏生意不錯。很快,B公司發現在S市開了4家類似的快餐店,使用不同的商標和商號,但提供的食品與B公司提供的幾乎壹模壹樣,以炸雞塊和漢堡包為主要經營品種。因為這些快餐店的低價,B公司快餐店的銷售額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責其提供的技術缺乏新穎性和獨創性,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1)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利還是專有?為什麽?

A: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有技術。專有技術是指在長期生產實踐中形成的,為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從未向公眾公開過的,可以轉讓而不受專利保護的壹種技術知識和經驗。它可以包括基於壹個或多個特定配方、工藝流程或產品設計方案的技術知識。本案中,甲公司轉讓給乙公司的配方是專有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因為該專利技術是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利的公開技術,而本案配方不具備這壹特征。

(2)如果其他四家快餐店從其他公司合法獲得相同的配方,A公司是否違反了B公司在S市獨家使用許可技術的義務?為什麽?

答:A公司不違反B公司在S市獨家使用轉讓技術的義務。A公司允許B公司使用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依靠的是擁有者保密的技術和經驗,擁有事實上的專有權。只要他人合法獲得該技術,法律並不禁止其使用與專有技術所有者相同的技術。本案中的許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合法從他人處獲得該技術。

(3)如果其他四家快餐店取得了A公司的技術許可,但沒有使用A公司的商標和商號,A公司是否違反了其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為什麽?

A:A公司違反了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是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只有受讓方有權使用轉讓的技術。許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許可轉讓技術,也不能將許可轉讓技術許可給第三方。A公司承擔專有技術的獨家許可義務。這項義務與商標或商號無關。因此,無論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相同的商標或商號,A公司都違反了獨占許可義務。

(4)B公司能否以許可轉讓技術不具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為什麽?

答:不可以,B公司許可的是專有技術,不是新穎性和獨創性,而是未公開的、有商業價值的。

0404

1.簡答題(本大題3個小題,每個小題5分,***15分)

1.簡述國際技術轉移的基本方式(5分)

答:國際技術轉讓有兩種基本方式:壹種是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主要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通過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進行的技術轉讓。這是免費的。壹個是商業技術轉讓。所謂國際技術貿易。它具有補償的特性。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技術貿易;第二是技術投入。

2.描述特別提款權的概念和特征。(5分)

答:SDR是IMF根據成員國認繳份額比例分配的資金使用權。它是壹種人造資產,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賬戶中的數字為代表。其特點如下:(1)成員國拿到SDR後,不需要向IMF繳納任何其他資金;(2)必要時成員國可以無條件使用SDR(3)SDR長期歸成員國所有。

3.我國仲裁立法如何體現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特點?(5分)

答:我國仲裁法體現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特點,具體表現為:(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調解;(2)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4)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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