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1日19:00時,壹個激動人心的時刻,中國匯率法律制度完成了壹次歷史性地跨越,這是自1994年以來首次制度層面的重大改革。至此,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由原來盯住美元匯率制轉變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具體來說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參考壹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變遷,直接決定了外匯管理法制改革的風雨歷程。
外匯管理法制為人民幣匯率最終完全市場化、國際化服務。同時也為外匯管理體制的最終目標——人民幣國際化服務。隨著新的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的確立,現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弊端也日漸暴露。為了理清新匯制下外匯管理當局要解決的問題,特攥寫此文。文章***分四部分,對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分別作以講解,並對現行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作多角度分析,得出其的先進性。
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來論述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的實施措施及遠近趨勢,並就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對匯率形成機制的阻礙,立足WTO原則兼顧IMF規則提出完善其的立法建議。全文得出結論:與匯改前的人民幣匯率法律制度相適應的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在匯改後已經不再適應,我們應盡快修改《外匯管理條例》,並出臺壹批與新匯制相適應的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