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和推動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推動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承擔各類交易所的審批和監管職責,指導和協調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非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公司股權轉讓系統的試點和發展。
協調企業融資發展。推進企業上市、兼並重組,協調推進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和股票(產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引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發展,協調推進農業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增強金融惠農能力。
職能是負責推進首都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為北京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提供良好服務。
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金融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監管;承擔上市公司產權集體變更的確認責任;承擔市級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機構審批的相應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引導和管理。
推進市級金融機構的改革和重組;在維護本市金融穩定的同時,協調主管部門防範、化解和消除金融風險;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外匯、反洗錢和打假;參與金融應急機制建設。
指導和協調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