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地市等分局跨省的外匯額度調撥,必須通過省分局轉撥;省內分局之間的外匯額度調撥對帳辦法,由省分局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自定,並報總局備案。第三條 外匯額度調撥必須先收後支的入帳使用原則。不準預支、透支。外匯額度調撥的會計核算嚴格實行印、押、證分管和復核制度。第四條 本辦法按照集中對帳,分級管理的原則,即:調出調入局憑外匯額度調撥單(壹式六聯,簡稱六聯單)直接調撥,由總局集中逐筆核對監督,月對年清,結平帳務。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憑證第壹節 會計科目第五條 為正確反映和監督聯局外匯額度調撥情況,設置下列會計科目核算:
壹、表內科目
(壹)總局使用的科目
1.來源類科目
(1)701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核算調入局報來的報單第三聯對帳卡片。
該科目下按調入局和外匯性質(如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
(2)702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調出局的待核對外匯額度,它與“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按本年戶和上年戶設置帳戶,再在該科目下按調出局和外匯性質設置帳戶。
(3)703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已核對的聯局調出外匯額度,它與“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按調出局和外匯性質設置帳戶。
(4)704以前年度聯局調入差額
本科目核算聯局調撥年度調出、調入軋抵後的調入差額,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額時使用。
2.占用類科目
(1)801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調出局報來的報單第六聯對帳卡片。
該科目與701科目下設置的二級帳戶相同。
(2)802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待核對的調入外匯額度,它與“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設二級、三級帳戶與702科目相同。
(3)803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核算已核對的聯局調入外匯額度,它與“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的二級帳戶設置與703科目相同。
(4)804以前年度聯局調出差額
本科目核算聯局調撥年度調出、調入軋抵後的調出差額。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額時使用。
(二)分局使用的科目
分局使用的聯局調撥表內科目仍按照總局(89)匯管計字第459號、(88)匯管計字第377號文件規定的科目執行。
二、表外科目
由於現行制度使各分局外匯額度聯局調撥表內科目核算分散,不利於總量控制。為加強各分局與總局聯局帳務核對,各分局增設以下表外科目:
1.505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出局調出的所有的外匯額度。該科目下按照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
該科目的收方累計發生額應等於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表內有關調出外匯科目合計數。
2.506上年未核對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出局已調出尚未經總局核對的上年度外匯額度。該科目年終使用,與505科目的余額對轉。該科目下按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及承包上繳外匯設置二級帳戶。
3.507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入局調入的所有的外匯額度。該科目下按照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該科目的收方發生額,應等於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表內有關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的合計數。第二節 調撥憑證第六條 聯局的外匯額度的調撥憑證仍使用壹式六聯外匯額度調撥單,各聯用途規定如下:
第壹聯做為撥入局借方傳票附件;
第二聯做撥入單位記帳憑證;
第三聯做為撥入局報總局對帳單;
第四聯做為撥出局貸方傳票附件;
第五聯做為撥出單位記帳憑證;
第六聯做為撥出局報總局對帳單。
第七條 外匯額度調撥單編號規定如下:
外匯額度調撥單編號統壹使用九位數,前壹、二位表示撥出局編號,第三、四位表示撥入局代號,第五、六、七、八、九位為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