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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外匯額度聯局調撥試行對帳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38號文關於加強外匯管理的決定,為加強外匯額度調撥管理,嚴密核算手續,保證及時準確地反映和監督各分局之間外匯額度調撥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凡經總局批準具有聯局調撥號的分局之間壹切外匯額度的各種形式的調撥(包括承包上繳和函調),均按本辦法辦理。

省轄地市等分局跨省的外匯額度調撥,必須通過省分局轉撥;省內分局之間的外匯額度調撥對帳辦法,由省分局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自定,並報總局備案。第三條 外匯額度調撥必須先收後支的入帳使用原則。不準預支、透支。外匯額度調撥的會計核算嚴格實行印、押、證分管和復核制度。第四條 本辦法按照集中對帳,分級管理的原則,即:調出調入局憑外匯額度調撥單(壹式六聯,簡稱六聯單)直接調撥,由總局集中逐筆核對監督,月對年清,結平帳務。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憑證第壹節 會計科目第五條 為正確反映和監督聯局外匯額度調撥情況,設置下列會計科目核算:

壹、表內科目

(壹)總局使用的科目

1.來源類科目

(1)701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核算調入局報來的報單第三聯對帳卡片。

該科目下按調入局和外匯性質(如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

(2)702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調出局的待核對外匯額度,它與“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按本年戶和上年戶設置帳戶,再在該科目下按調出局和外匯性質設置帳戶。

(3)703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已核對的聯局調出外匯額度,它與“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按調出局和外匯性質設置帳戶。

(4)704以前年度聯局調入差額

本科目核算聯局調撥年度調出、調入軋抵後的調入差額,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額時使用。

2.占用類科目

(1)801全國聯局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調出局報來的報單第六聯對帳卡片。

該科目與701科目下設置的二級帳戶相同。

(2)802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用於核算待核對的調入外匯額度,它與“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下設二級、三級帳戶與702科目相同。

(3)803已核銷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是總局核算已核對的聯局調入外匯額度,它與“待核對全國聯局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相對應。

該科目的二級帳戶設置與703科目相同。

(4)804以前年度聯局調出差額

本科目核算聯局調撥年度調出、調入軋抵後的調出差額。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額時使用。

(二)分局使用的科目

分局使用的聯局調撥表內科目仍按照總局(89)匯管計字第459號、(88)匯管計字第377號文件規定的科目執行。

二、表外科目

由於現行制度使各分局外匯額度聯局調撥表內科目核算分散,不利於總量控制。為加強各分局與總局聯局帳務核對,各分局增設以下表外科目:

1.505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出局調出的所有的外匯額度。該科目下按照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

該科目的收方累計發生額應等於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表內有關調出外匯科目合計數。

2.506上年未核對調出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出局已調出尚未經總局核對的上年度外匯額度。該科目年終使用,與505科目的余額對轉。該科目下按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及承包上繳外匯設置二級帳戶。

3.507調入外匯額度

本科目核算調入局調入的所有的外匯額度。該科目下按照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分設二級帳戶。該科目的收方發生額,應等於中央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和承包上繳外匯表內有關調入外匯額度科目的合計數。第二節 調撥憑證第六條 聯局的外匯額度的調撥憑證仍使用壹式六聯外匯額度調撥單,各聯用途規定如下:

第壹聯做為撥入局借方傳票附件;

第二聯做撥入單位記帳憑證;

第三聯做為撥入局報總局對帳單;

第四聯做為撥出局貸方傳票附件;

第五聯做為撥出單位記帳憑證;

第六聯做為撥出局報總局對帳單。

第七條 外匯額度調撥單編號規定如下:

外匯額度調撥單編號統壹使用九位數,前壹、二位表示撥出局編號,第三、四位表示撥入局代號,第五、六、七、八、九位為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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