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必須如實向海關申報。出境時,持最近壹次入境申報記錄者,允許攜帶不超過最近壹次入境申報金額的外幣現鈔出境。
無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外幣現鈔不足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向海關申報;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
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鈔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境。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辦法》還規定,無申報記錄的,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當日多次”和“短期內多次”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