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外貿出口申報與過去外貿出口申報的區別在於:
取消了核銷單,少了外匯核銷這壹步操作;多了外匯管理應用服務平臺上預收預付實際發生三十日內要進行報告這壹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報。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由原來的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所以當年發生的業務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報。
即“在出口貸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憑證申報退(免)稅”。
核銷程序:
1、有出口收匯貨物的單位,應該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壹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壹周時間以後,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後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準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3、銀行收到外匯貨款以後,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將外匯貨款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代替國際買入出口人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人帳戶,並且以水單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應該在壹定時間期限內,憑銀行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工作。
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報關網絡記錄、報關單證的檢查核對後,認為該筆業務出口、收匯等事宜屬實後,便同意出口人的外匯核銷,即認定該筆出口業務已經完成。
擴展資料:
核銷的流程:
以下是關於核銷的理論操作程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物出口後,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銀行收妥貨款後,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
未核銷:
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簡稱逾期未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後,出口單位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未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應當及時收匯並辦理核銷手續,遠期收匯的還應及時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盡力避免逾期未核銷的發生。
出口單位接到外匯局“催核通知書”後,應當對照“逾期未核銷清單”進行認真清理,核對、確認數據,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對無法辦理核銷的,應主動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接受外匯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逾期未核銷情況嚴重的,應接受外匯局的處罰決定。
如數交納罰款,並積極整改。對逾期後又收回外匯的,應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按照正常核銷要求提交的單證辦理核銷手續。
百度百科-出口收匯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