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菲律賓的綜合投資法、出口發展法等法規,菲律賓為出口型企業和出口產品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包括:簡化出口手續和免征出口附加稅,進出口可享受增值稅退稅、外匯輔助、使用出口加工區的低成本設施、免稅進口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材料、出口收入留成外匯和出口融資、出口信用擔保等。此外,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和各類工業園區的出口加工企業,也可享受原材料、關稅等方面的鼓勵措施。
菲律賓對進口產品征收12%的增值稅,計稅基礎為海關估價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菲律賓還對進口商品征收文件印花稅,這種稅壹般用於提單、發票、匯票、其他交易、保險單、抵押契約、委托書等文件中。進口發票價值超過5000比索,移交250件進口貨物
比索進口費。
此外,菲律賓憲法禁止外國人在菲律賓擁有土地,但後來的租賃法規定,外國人可以租賃土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