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股權轉讓協議是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轉讓,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壹定要註意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妥善履行。
股權是指投資者因與公民合夥,以法人身份投資企業而享有的權利。
投資合夥組織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投資法人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兩者雖然都是股權,但還是有區別的。
對法人投資者的股權歸屬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東僅有權以投資為限承擔民事責任;股東有權參與法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股東有權自己擔任公司經理或決定公司經理的人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決定法人的重大事項;有權從企業法人處領取紅利;股東有權依法轉讓其股份;有權收回法人終止後的剩余財產。這些權利來源於股東對法人投資所享有的權利。
合夥組織投資人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壹項外,具有完全相同的權利。
股權、法人財產權、合夥組織財產權都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投資的目的是盈利,即把財產交給被投資單位經營並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把財產交給被投資單位。因此,法人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權。授予的權利是出資人的財產權。如果不授予,保留在自己手裏的權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全所有權。投資者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而股權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企業產權與股權的關系有以下幾點:
第壹,股權和企業財產權是同時產生的,都是投資的法律後果。
2.壹般來說,股權決定法人的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了法人必須執行。這些決議和決定是投資者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壹般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的產權。股權是企業產權的核心和靈魂。但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準和認可。這是公司產權不受股權支配的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某種意義上說,股權也可以說是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企業法人100%股權,即取得企業法人100%控制權。股權在國家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國家控制;股權在公民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公民控制;股權在母公司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母公司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整體轉移,但與企業產權無關。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是其股權的整體轉讓。所有股份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之間的大換血,意味著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但股權全額轉讓不會影響企業註冊資本的變更,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的產權不會因為股權的轉讓而改變。
股權與合夥產權的關系與上述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完全等於所有權,但卻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者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脫離企業產權而單獨存在,企業產權也不能脫離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債權,不是成員權,也不是其他無關的權利。
多年來人們之所以不能正確理解股權和企業產權,是因為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的起源,沒有研究它們的內在聯系。壹些人對法律人的習慣性理解還存在壹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