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門規章
200110 10 16原外經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處置暫行規定》,為外資購買不良資產提供了總體監管依據和政策保障。
此外,中央有關部委也出臺了壹系列相關的行政法規。例如,2003年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處理金融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外國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2004年6月29日,10,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外債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外債管理。2004年6月5438+2月65438+2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外國投資者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外匯管理事項。2005年4月29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不良資產處置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的通知》,進壹步規範了外資參與我國不良資產重組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