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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算時,縣級工會賬戶該怎麽處理?

建議妳看看財政部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共中央有關部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務大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務大廳,高級法院、高級檢察院和各人民團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公司,國有及國有控股銀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41號)要求, 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加強監督,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第66號[1999])。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編委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央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分為壹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下可分為三級和四級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開設、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務審批和備案制度。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由金融機構統壹辦理其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註銷手續,並負責其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應當對申請開立和使用本單位銀行賬戶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安全性負責。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或經批準為其開立賬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編輯本段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立壹個基本賬戶。該賬戶用於公司預算內、預算外、自籌和往來賬戶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立壹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本建設資金。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為收取的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開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收取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本賬戶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對按照規定收取的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如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可單獨開設收入賬戶。第十條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中央預算單位可開立住房銷售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住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繳納的資金。第十壹條需要開立外匯賬戶和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履行程序。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立黨費和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準可以開設以下賬戶: (壹)垂直管理的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二)獨立核算的中央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退休基金專用賬戶的;(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開設置,已向下屬單位撥付資金的壹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資金劃轉賬戶的;(四)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開戶的。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本段編輯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以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壹級預算單位管理。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要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提交開立銀行賬戶的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壹規定的《中央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件1)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件2),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報告》應當詳細說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和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壹)開立基本賬戶的,應當提供組織、人事、民政等部門批準本單位設立的文件。(2)開立其他賬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壹:1。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3.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批準文件;4.外匯占有和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其他相應的證明材料。第十六條壹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七條財政部應當及時對壹級預算單位提交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查,對同意開立的銀行賬戶,出具《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附件3)。第十八條《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基層預算單位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由壹級預算單位審核簽字,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壹級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多、分布廣的,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經其指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字後,可報當地財政專員審批。第十九條財政專員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提交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壹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向同意開立的銀行賬戶出具《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主管單位和地方財政專員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壹開戶申請有異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後意見仍不壹致的,分別上報壹級預算單位和財政部,財政部將審批結果告知壹級預算單位和相關財政專員。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批復中註明已同意開立並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的使用期限。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憑財政部門出具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出具《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後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並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壹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4),以軟盤形式報送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編輯第四章銀行賬戶的變更和註銷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壹)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未變更銀行和賬號的;(二)中央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開戶信息變更的;(3)因開戶銀行而變更銀行賬號,但未變更開戶銀行;(四)其他不需要報財政部門批準的變更。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件5),並以軟盤形式報送相應的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單位備案。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並按照本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限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保持穩定。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當按照規定註銷原賬戶,並依照本法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手續和開戶備案手續,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含存款利息)全額轉入新開立的賬戶。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的,應當按照規定註銷其賬戶,並將資金余額轉入被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被合並單位應當監督被合並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註銷賬戶並負責辦理備案手續。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成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撤銷原賬戶,並按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開立新的銀行賬戶,辦理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到期必須關閉。銷戶時,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預算收入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用賬戶,其他賬戶余額轉入單位基本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開立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壹年內沒有資金往來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註銷備案。第三十壹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其開立的銀行賬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註銷,賬戶內資金余額按相應政策處理。註銷其賬戶,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編輯第五章管理和監督本款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動態監控,對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進行跟蹤監督,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入專用存款賬戶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或者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設立相應的明細賬戶。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下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改正無效的,按照有關規定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開戶銀行不得開立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第三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在辦理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報送中央預算單位總行。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按規定予以處理;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監督開戶銀行依照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並依法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查處銀行違反本法開立賬戶的行為。第四十壹條審計署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理。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被審計單位和銀行賬戶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賬戶開立和管理的相關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拖延、拒絕或者阻撓;有關銀行應當如實提供被檢查單位的銀行賬戶收支情況,不得隱瞞。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認為應當追究中央預算單位相關人員責任的,應當根據《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責任人員責任的通知》(字[1998]4號),填寫《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處理;涉及追究銀行相關人員責任的,應當移交監管部門處理。第四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法單位立即糾正外,還應通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向違法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請監察部門對違法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壹)違反本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二)違反本法第二章的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的銀行賬戶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四)未按照本法規定變更或者註銷銀行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銀行賬戶的變更或者註銷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兩條線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提請有關機關予以處罰,並函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壹)違反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限額或超賬戶功能提取現金;(三)明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同意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四)明知預算收入匯入基金和財政撥款,而將其轉為中央預算單位定期存款的;(五)其他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編輯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立貸款存款賬戶或者存款賬戶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在開戶銀行開立賬戶,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根據《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征收管理改革試點辦法》的規定,為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開設零余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確需保留其原有賬戶的,暫按本法規定的程序審批後予以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合並和撤銷。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可以依照本法制定本系統內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審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報相關財政局長備案。第五十條本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和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五十壹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法不壹致的,以本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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