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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匯兌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於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已被《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壹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明確廢止。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於公允價值變動,不再按照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新稅法下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收益作為其他收入並入收入總額計稅,形成的匯總損失也準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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