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外匯業務壹般主要有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我國在1994年的外匯體制改革中取消了經常項目下大部分交易種類的購匯和支付的限制;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1997年修改外匯管理條例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體現在: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從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保留壹定限額的外匯收入。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如需超過限額可提出申請。而在資本項目方面,對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較為寬松,而對境內機構則嚴格管理;在這些領域,人民幣還不能完全自由兌換。
第三,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在人民幣匯率方面,我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在外匯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