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合約是壹種數字資產衍生品。期權的買方有權在期權到期時以提議的價格買賣資產,期權賣方有義務在買方行使權利時作為交易對手。
期權買方買入壹項權利,到期時如果有利於買方行權,買方可以行權獲得行權收益;如果到期行使權利對買受人不利,買受人可以放棄行使權利,出賣人不需要履行被行使的義務。用戶可以通過交易期權來對沖現有頭寸的風險,也可以通過判斷漲跌來獲得期權溢價價格波動的收益。
期權合約的要素包括:
1.交易單位
指每份期權合約所代表的標的數量。
2.最低價格變化
指買賣雙方出價時版稅價格變化的最低單位。
3.最大每日價格波動限制
是指期權合約的升水在壹個交易日內的波動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波動區間,超出該波動區間的報價視為無效。
4.執行價格
指期權買方行使權利時預先規定的買賣價格。這個價格壹旦確定,期權賣方就必須在這個行權價格上履行自己的義務,無論期權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期權有效期內上漲或下跌到什麽水平,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權。
5.實施價格間隔
指兩個相鄰的執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在期權合約中有規定。
6.合同月份
指期權合約的交易月份。與期貨合約不同的是,為了減少期權執行對標的期貨交易的影響,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壹般提前到合約月份前壹個月。
7.最後壹個交易日
指期權合約可以交易的最後壹天。
8.到期日
指期權買方可以行使權利的最後壹天。
9.版稅
期權費,又稱期權費和期權費,是期權的價格。期權費是期權合約中唯壹的變量,它是由國際期權市場上買賣雙方公開競價形成的。是期權的買方為了獲得期權合約賦予的權利,必須向賣方支付的費用。
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溢價就是最大損失。對於期權賣方來說,賣出期權可以獲得版稅收入,而不需要立即交割。
10.執行價格
行權價格是指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預先規定的買賣價格。行權價格確定後,無論價格在期權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如何波動,只要期權的買方要求行權,期權的賣方就必須按此價格履行義務。
比如期權買方買入看漲期權,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價格上漲且高於執行價,期權買方有權以較低的執行價買入特定商品。
而期權賣方必須以較低的執行價格無條件履行賣出義務。對於外匯期權,行權價格是外匯期權的買方行權時預先規定的匯率。
11.合同到期日期
合同到期日是指期權合同必須履行的最晚日期。歐式期權規定,日本人只有在合約到期時才能行使期權。美式期權規定,期權可以在合約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日(包括合約到期日)行權。
同壹品種的期權合約有效期不同,分為周、季度、年、連續月等不同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