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管理辦法》和《客戶身份識別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款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將上述信息保存在匯款憑證或相關信息系統中,發送給收款人。
匯款人未在該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以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交易可跟蹤、可審核。境外收款人住所地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以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接收境外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的任意壹項。匯款人未在辦理匯款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且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戶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交易可跟蹤、可審核。境外匯款人住所地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以登記資金匯出地的名稱。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應當識別客戶,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查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壹)資金賬戶的開立、關閉、變更和資金存取。(二)開立基金賬戶;(三)代理證券賬戶的開立、掛失和註銷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和註銷。(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取消代理授權。(6)轉托管、指定交易和取消指定交易。(七)代理股份確認。(8)掛失交易密碼。(九)修改客戶身份等基本信息材料。(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臺交易。(十壹)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時間:遼金元時期春水秋山玉器
1983年,楊伯達先生發表了《春水秋山女真族玉器研究》[5]壹文,研究玉器上的海東顧青捕鵝、虎鹿林等圖形資料,是展示遼代契丹族狩獵生活的場景。這種描寫遼金時期少數民族活動的玉飾,官方稱為“春水玉”、“秋山玉”,壹直沿用至今。
地理位置:春水、秋山玉器的使用者多為皇室、貴族成員,是其地位的重要象征。玉料的產地多來自中國新疆和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