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的第二種匯率機制壹方面是基於政府間協議,另壹方面是基於各國央行之間的平行協議。歐盟理事會的決議構成了新匯率機制的基礎,具體操作程序由歐洲央行和歐盟成員國央行之間的協議確定。
從1999 65438+10月1開始實施新的匯率機制,即歐洲第二匯率機制(ERM2)。其內容包括:
(1)新匯率機制以歐元為中心和核算單位,與尚未加入歐元區的歐盟成員國建立雙向匯率機制,取消現有的多邊平準匯率機制;
(2)歐元與尚未加入歐元區的歐盟成員國貨幣之間的匯率稱為中心匯率,其波動範圍在15%以內;
(3)歐洲央行負責管理匯率機制的日常事務,協調歐元區國家與尚未加入歐元區的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貨幣政策;後者還有權幹預外匯市場,可以向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申請信貸支持,使用“極短期信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