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律師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等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得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還需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